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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加值--第12条 渔业工业和建筑业产值和增加值

时间:2016/8/8 9:47:00

 渔业工业、建筑业产值和增加值指以货币表现的核算期内全社会从事水产品加工业、渔用机具制造业、渔用饲料工业、渔药制造业、渔业建筑业等的产出和成果。
 水产品加工业产值等于加工产品量乘以现行价格,其增加值采用食品加工业增加值率进行推算。
 渔用机具制造业产值、增加值等于渔船渔机修造业、渔用绳网制造业和其它设备制造业的产值、增加值之和;其产值计算方法主要采用“工厂法”计算,增加值的计算方法采用统计部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表”中的相应指标增加值率进行推算。
 渔用饲料工业产值主要采用“工厂法”,增加值是渔用饲料工业现行总产出乘以“规模以上”饲料工业现价增加值率。
 渔用药物产值取同级相关部门统计年报表中的有关数据,其增加值等于渔用药物总产出乘以“规模以 上”生物制药业现价增加值率。
 渔业建筑业产值计算方法是从建筑产品所有方的建筑工程造价角度入手,依据投资完成额计算,其增加值采用建筑业增加值率来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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